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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业招聘称“阳过优先”?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芳 李金凤 岳铼
“涉疫普法”第二弹来了!
近日,
网络上出现一些工作招聘
宣称“阳过的优先考虑”,
有的甚至明说“阴的不要联系”。
如此招聘是否合法?
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入职劳动者
出示核酸检测证明?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国的专业解读!
企业能否拒绝录用
“阴性”劳动者?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当下,一些用人单位将“阳过或正在阳者优先”写入招聘条件,对“阴性”求职者设置了差异化的录用条件,涉嫌就业歧视,属于违法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当然,举重以明轻,企业也不能对未感染新冠病毒者进行“反向歧视”。否则,遭受相关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侵害其平等就业权为由,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企业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
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入职劳动者
出示核酸检测证明?
针对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入职劳动者出示核酸检测证明的问题,要看该情况是否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因此,企业一般不能强制要求入职劳动者出示核酸检测证明是“阴性”或“阳性”。不过,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也提到,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如果劳动者所入职的岗位是可能会引起疫情社会面传播的工作岗位,企业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发生,有权利要求在这些岗位工作的入职劳动者出示核酸检测证明。对于核酸阳性的劳动者,也应当予以录用,但可以安排其待核酸阴性后再上岗工作。
策划:杨新顺 宋胜男
文字:罗聪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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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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