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都会中的住宅楼。图/新华社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报道,在河南洛阳,一位残疾老人的独子在文定前因车祸离世,留下一套婚房,还剩57万贷款未还。老人无力归还,想要退房,开辟商却表现,银行已经放贷,无法办理。银行则称,贷款只有让父亲继续。 这起“子债父还”的案件经报道后引发热议,不乏责怪银行讨债冷血的声音,在批评区,乃至有网友复兴:请银行证实他父亲是他父亲。 实在这个案件,银行并不像外貌上那么不近情面,由于两边的法律权利任务是均衡的。 起首,房子已然卖出,银行已经放贷,这是一个买房人、开辟商、银行形成的三方关系。继续人选择退房,只能与开辟商或原卖家协商。不外,假如房子自己无质量瑕疵,仅是买方出现了题目,这并不是排除条约的法定来由。 其次,不管是银行,照旧天然人借主,都有权讨还债务。当代法律不要求“父债子还”“子债父还”,只要求“己债己还”。究竟上,被继续人(逝者)的父母、后代或其他继续人所继续的都不是纯债务,而是附有债务的遗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继续编的相干规定,逝者的继续人有任务在所继续的遗产范围内归还逝者的债务,好比房贷、乞贷,乃至水电费等。同理,向银行乞贷买房,不能因人去世就不还,究竟继续人还可以利用以乞贷买来的房子。 这并不是说,继续人没有选择,只能继续相干遗产。究竟上,继续人由于本领、精神、爱好、余暇等各种身心缘故原由,而选择放弃继续,不接受遗产事件,也是可以的。 在这起案例中,银行等债权人(借主)可以先对逝者已经抵押的房产利用权利,即对之拍卖、变卖等,并就所得款优先受偿。 假如变现所得超出了未清偿的债务额,那债权人有任务将剩余款子返还给逝者的正当继续人;假如变现所得尚不敷以清偿债务,那债权人有权继承对逝者的剩余产业予以追讨。 换言之,逝者的继续人无须自掏腰包为逝者偿债。假如逝者资不抵债,那丧失由借主自担。逝者的相干继续人均无须为此多掏一分钱。但逝者的继续人不能白得遗产,应当在所得遗产范围内对逝者所欠的债务负责。 这里必要留意,继续人不肯定是家人。假如逝者通过遗嘱把产业留给了张三李四,那就是张三李四为逝者的未尽债务负责。固然,张三李四也能选择放弃。 相对来说,除非逝者已经显着资不抵债,否则照旧发起逝者的继续人自行清算遗产、归还债务。好比,逝者遗留的房产大概不是空的,内里有个人动产、文档、具有怀念意义的小物品等必要处置惩罚,要让债权人代为处置惩罚如变卖的话,大概不能充实表现其代价。 倘若继续人自身无精神处置惩罚的话,也可以约请他人代庖。究竟,债权人实行遗产时,也不是免费的,相应的费用也会在遗产代价中扣除。而继续人本身处置惩罚,更能作出公道决定,在经济上大概也更为划算。 除了像本案如许的突发变乱外,随着早期房贷乞贷人与日俱增,以及“接力贷”之类的新产物的出现,“人走贷留”的征象大概会越来越多。这是一种正常征象。做一些提前规划和相应预备,也未尝不可。 撰稿/缪因知(法律学者) 编辑/徐秋颖 校对/王心 |